一、申报著名商标条件 1、商标是有效注册商标,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2、商标所有人为北京市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3、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已满三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最近期间内连续三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领先,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5、该商标为消费者所公认,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6、商标所有人具有较强的商标保护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措施,无商标违法行为。 二:申报著名商标所需材料 1、商标所有人的主体资格及信用情况的证明; 2、《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的销售区域及其销售量; 4、经市级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确认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质量情况; 5、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广告发布情况; 6、商标所有人对该商标的注册、使用和管理情况; 7、商标被侵权、假冒的情况; 8、申请著名商标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申请认定商标的所有人,是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三年并继续有效,且无权属争议; (三)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近三年来的年销量、营业收入、净利润和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领先; (五)申请人拥有良好的信誉,具备完善的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近三年无违法行为; (六)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其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广泛的销售区域。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填写《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商标所有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二)申请认定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 (三)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和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其中税收必须经有关税务部门确认,同行业排名情况证明应由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出具);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广告发布情况;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和境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 (七)该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情况; (八)申请认定著名商标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